1 目的与范围
为了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的防治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产业单元和下属全部分子公司环境保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Q/TEG1629 EHS绩效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无
4 具体条款
4.1 各部门(单元)应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资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发展绿色节能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4.2 各部门(单元)在产品研发、设计、制造过程中,应充分关注产品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开展产品绿色设计,选用绿色环保材料,研发、制造环保型绿色产品。
4.3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4 公司及各独立法人单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4.5 实施企业并购,应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防范环境风险。
4.6 引进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污染转移。国内无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时,应同时引进污染治理技术。
4.7 各部门(单元)技术改造应当采用技术先进、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经济合理的清洁生产设备和工艺,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严禁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产业、生产工艺装置和产品。
4.8 各部门(单元)应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设备管理范围,保持其完好率和运行率,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用,确需停用、封存或拆除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4.9 各部门(单元)废水、废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的产生与排放,实行源头和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产生量和排放量,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应同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4.10 各部门(单元)应对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生产工艺和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与更新,实施污染再提高治理,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4.11 各部门(单元)固体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施分类管理、综合利用、依法安全转移与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4.12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各部门(单元)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控制和管理,完善射线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4.13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各单元,应如实提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数据;
4.14 各部门(单元)应定期识别与评价环境因素,采取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各部门(单元)根据各自产业特点,可以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15 各部门(单元)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并向运营管理部报备。
4.16 各部门(单元)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运营管理部和证券法律部。
4.17 各部门(单元)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做好应急与救援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18 各部门(单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应立即按应急响应程序逐级上报。
4.19 各部门(单元)应因地制宜开展本单位环境基础建设,提高绿化面积覆盖率和绿化美化水平。
4.20 各部门(单元)应对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档案,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一次,其他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一次,了解和掌握排污特性与污染趋势,为本单位的防治污染、环境管理等提供依据。
4.21 运营与安技环保部按照《EHS绩效考核和评价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单元)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