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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6-06-21 来源: 浏览次数:4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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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废物判定、贮存、转移和处置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产业单元和下属全部分子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判定

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危险废物过程。

3.3  

贮存

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4  

转移

是将危险废物从我公司转运到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部门(单元)过程。

3.5  

处置

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4 具体条款

4.1 危险废物判定

4.1.1 各部门(单元)负责本部门(单元)危险废物判定,建立危险废物登记表,并及时更新。

4.1.2 每年12月20日之前各部门(单元)要把来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提报运营管理部,若因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致使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特性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4.2 危险废物贮存

各部门(单元)要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b)   须有液体泄漏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

c)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d)   容器和包装物材质、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e)   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以适应因温度变化等可能 引发的收缩和膨胀,防止其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

f)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或设置摄像头;

g)   危险废物要按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存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h)   必须按危险废物出入库批次,记录并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台帐应包含危险废物来源、种类、出入库数量、及时间,并且每批次记录必须责任人签字。

4.3 危险废物转移

4.3.1 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当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4.3.2 危险废物转移拖运

5.3.2.1  各部门(单元)在转移危险废物时,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车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3.2.2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5.3.2.3  各部门(单元)要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台帐,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5.3.2.4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必须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押运人员与驾驶人员应有相关从业资格证(满足运输环节豁免条件的除外)。

5.3.2.5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运输我公司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4.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4.4.1 各部门(单元)应对危险废物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4.4.2 各部门(单元)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先对其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审查确认。

4.4.3 各部门(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来年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向运营管理部备案,严禁各部门(单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处置。

4.4.4 各部门(单元)严禁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与池塘、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及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4.5 各部门(单元)每年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审核,确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