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前期预防、材料和设备管理、作业场所管理、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告知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群众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产业单元及全部下属分子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中国中车轨道装备制造安全生产等级评价标准
EHS培训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用于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等设施和事故通风装置,但一般用来降温的设备或其他设备(如移动风扇、壁扇、吊扇、向内送风制冷、降温的空调装置等)不在此列。
4 具体条款
4.1 规章制度
4.1.1 各部门(单元)应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详见《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1.2 各部门(单元)应确保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含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4.1.3 涉及建筑施工的部门(单元)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4.1.4 各部门(单元)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实施、相关责任人员履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4.2 档案管理
4.2.1 各部门(单元)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详见《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2.2 各部门(单元)应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详见本办法5.7.5。
4.3 前期预防
4.3.1 各部门(单元)应及时识别和获取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并宣贯实施。
4.3.2 运营管理部负责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3.3 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组织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相关工作。
4.3.4 涉及职业危害的部门(单元)每3年要开展1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涉及建筑施工的部门(单元)应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预防控制工作。
4.3.5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4 材料和设备管理
4.4.1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4.2 各部门(单元)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内容见本办法5.8.2。
4.5 作业场所管理
4.5.1 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4.5.2 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进行1次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5.3 辐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4.5.4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淋浴间、更衣室及物品存放专用间。
4.6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
4.6.1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配备齐全,运行有效,台帐齐全。
4.6.2 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标准,
4.6.3 各部门(单元)应督促劳动者正确佩带防护用品。
4.6.4 各部门(单元)应对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4.6.5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7 职业健康监护
4.7.1 各部门(单元)应组织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和周期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来确定,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离岗时如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4.7.2 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7.3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证或职业健康损害的员工。
4.7.4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5 各部门(单元)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7.6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8 告知管理
4.8.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单元)应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部门(单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8.2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或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原材料理化特性或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详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附件1。
4.8.3 公告栏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进行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4.8.4 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组织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附录A)。
4.8.5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附录B),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4.8.6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有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正或更换。
4.8.7 书面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告知本人。
4.9 职业卫生培训
4.9.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职业卫生专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4.9.2 各部门(单元)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详见《EHS培训管理办法》。
4.9.3 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张贴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挂图和宣传资料。
4.9.4 各部门(单元)应确保员工对职业卫生知晓率达100%。
4.10 职业病诊断
4.10.1 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安排诊断,并向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提供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职业病危害调查及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4.10.2 一旦员工确诊职业病,应立即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股份公司报告,并安排病人进行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
4.11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4.11.1 应急救援设施要确保完好。
4.11.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单元)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
4.11.3 各部门(单元)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4.12 群众监督
4.12.1 各部门(单元)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4.12.2 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