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增强相关方的安全意识,增进交流,使其活动、产品或服务能符合公司EHS体系的要求,对可能产生EHS影响的相关方施加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A、B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覆盖时代电气的所有相关方。
本办法适应于与公司及下属单元A、B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与本文件。
2.1相关方
指与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或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产生影响的组织外的个人或团体。主要包括劳务派遣方、工序外包方、厂内物流运输方、设备维保方、设备工程作业方、基建工程施工方、厂外运输方、通勤服务方、租赁方、服务业务外包方及其他相关方。
3.具体条款
3.1总要求
3.1.1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发包、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方实施一体化管理和监督管理。
3.1.2实施一体化管理相关方(以下简称A类相关方)是指在各单元内长期合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强相关、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相关方。主要包括:
a) 劳务派遣方:与各单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向各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相关。
b) 工序外包方:与各单元签订工序外包合同,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利用厂房和(或)设备设施,为本单元提供工序外包服务的相关方。
c) 厂内物流运输方:与各单元签订承揽合同,在本单元生产经营区域内,为本单元提供厂内及工序间物流运输及装卸服务的相关方。
d) 设备维保方:与各单元签订设备设施维保合同,在本单元生产经营区域内,长期从事设备设施维保服务的相关方。
e) 公司售后服务统一管理的相关方人员。
f) 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实习生、余缺调剂等人员。
3.1.3实施监督管理相关方(以下简称B类相关方)是指A类相关方之外的其他相关方。主要包括:
a) 设备工程作业方:与各单元签订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改造等合同,在本单元生产经营区域内,从事以上服务的相关方。
b) 基建工程施工方:与各单元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从事基建工程、建(构)筑屋维修的相关方。
c) 厂外运输方:与各单元签订物流运输等合同,为本单元提供物流运输、装卸服务的相关方。
d) 通勤服务方:与公司及各单元签订通勤服务合同,为公司提供接送员工上下班通勤服务的相关方。
e) 租赁方:与各单元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公司场地、建筑物、设备,在生产经营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方。
f) 其他服务方:与各单元签署服务合同,为各单元提供诸如餐饮、绿化、保洁、会议、保卫、技术支持、仓储保管、广告安装、文化演出等服务的相关方。
3.2 A类相关方一体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3.2.1各单元应当将A类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一体化安全生产管理。不因公司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而免除或降低双方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3.2.2发包单元应当对A类相关方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外包(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基本情况、人员资质、保险、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单位事故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单位事故风险承受能力等内容。原则要求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二方审核,作业人员达到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设备)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3.2.3各单元应与A类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条款,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2.4各单元应当组织对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建立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同时应将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公司培训体系。
3.2.5 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本单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2.6各单元应当对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实施门禁管理,考勤打卡,凭证出入。
3.2.7各单元应当对A类相关方的生产作业计划纳入统一管理,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8各单元应当对A类相关方提供工艺文件,做好工艺过程中的风险辨识与控制,加强作业现场工艺指导。
3.2.9 A类相关方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纳入本单元的设备设施管理,按照标准做好设备维修、保养、点检等工作。
3.2.10各单元应对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班组管理。按照标准设置专兼职班组安全员、配戴安全员标志、做好日常安全检查,班组内应认真开展安全点检、班前安全讲话、危险预知训练、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活动。
3.2.11 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各单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作业要按照本单元要求进行审批。要严格遵守各单元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不得违反中车集团安全生产禁令。
3.2.12 A类相关方应为作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确属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缴纳不低于工伤保险赔付标准的商业险,高危行业还应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单元应及时对相关方缴纳保险情况进行审查。
3.2.13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应按照公司标准或由公司统一组织,做好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禁忌及时调离。
3.2.14发包单元、属地单元、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A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A类相关方应做好日常安全点检、巡检。
3.2.15 A类相关方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各单元的内控指标,按标准进行考核。
3.2.16各单元每年应对A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价,建立A类相关方负面清单和退出机制,优先使用信誉度高、安全绩效优的相关方。
3.3 B类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3.3.1公司及各单元应当对B类相关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法人资格的相关方从事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3.3.2各单元在与B类相关方签订项目合同前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参照3.2.2,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3.3.3各单元应当与B类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安全条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4各单元应当对B类相关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a) 为B类相关方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b) 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作业人员的资质及健康状况进行审查,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做好现场监督;
c) 监督检查其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d)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与B类相关方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持证上岗、应急管理及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
e) 对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持证上岗、应急管理及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
f) 监督检查其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
g) 定期检查用工变化情况等。
3.3.5 B类相关方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履行下列职责:
a) 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内容组织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建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b)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按照法规要求持证上岗,并接受本单元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监管。
c) 与作业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不低于工伤保险赔付标准的商业险,高危行业同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d) 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内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e) 对承包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承租方对承租场地、建筑物、设备进行转租或分租的,须经出租方同意。
3.3.6公司及各单元应加强对B类相关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元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据合同或安全协议相关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3.3.7各单元应按照3.2.16规定,对B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价,建立B类相关方负面清单和退出机制,优先使用信誉度高、安全绩效优的相关方。
3.3.8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合同或安全协议中明确财产保险缴纳事项。在承租厂房、租赁场所内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必须报公司同意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消防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各单元资产管理部门、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均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
3.3.9对需要重点施加影响的供应商(如危险化学品供应、运输商),公司须进行二方安全审核。
3.3.10参观学习人员、产品监造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供应商、咨询、评估、认证等相关方人员进入公司及各单元,应办理进厂手续,做好安全告知。在公司及各单元内从事现场作业超过1个工作日或非现场作业人员在公司超过1周的,还应签订安全协议,进行安全教育。
3.4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3.4.1 A、B类相关方均应制定与各单元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处置方案,报本单元审查备案。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本单元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3.4.2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劳动合同关系,各单元应积极协助办理工伤保险补偿、善后处理等事宜。
3.4.3 A类相关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各单元进行考核;B类相关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大小对各单元进行考核。
3.4.4年内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A、B类相关方,按照合同额的5~20%扣除违约金;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A、B类相关方,按照合同额20~50%扣除违约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A、B类相关方,3年内不得使用。
3.4.5相关方安全事故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